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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份判决书

来源: 时间:2018-06-12

年前收到一份判决书,阅后十分惊讶,似乎光阴回到二十年前。这种远远落后于时代要求的司法文书如今却依然堂而皇之地展现在面前,不禁让人生出疑问,是什么原因导致它的存在呢?

这份判决书就是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在此,不谈及判决内容,只评析一下它的格式和写法。

笔者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进入法院时,我国****部刑法和刑诉法刚刚开始实施,判决书的制作非常简单,大部分案件的判决书只有一两页纸,证据情况、辩护意见、判决理由等都不详细说明。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为规范法院诉讼文书的制作,于1992年6月下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9年****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期间,****人民法院为改革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文书质量又做了许多努力。

此后,法院的判决书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主要表现在对证据采信的表述、对辩护意见的评析和表述、对判决理由的阐述,并逐渐形成在判决书后部将引用的法条逐一地列明的作法。尽管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总的来说法官们基本摈弃了过去的老的作法,进步是普遍的、明显的。

然而,本文提及的这份判决书是怎么做的呢?

首先,从证据的表述看。判决书引述的证据是据以定案的经过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如果不表述清楚,就不知道犯罪事实是怎么成立的,量刑的依据是什么。而该份判决书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后面只有一句话,“公诉机关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没有具体列明有哪些证据。在法庭查明的事实后面,只是把证据的名称一一列明,如:“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出生医学证明,辨认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证人李某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牟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至于证据是怎么证明犯罪的则不得而知,因此,这种作法毫无意义。

其次,从对辩护意见的评析看。判决书将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如实表述了,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总比那些不表述律师辩护意见的强。但是,更重要的在于法官要对辩护意见进行评析,哪些有理,哪些没理,是否采信要说明白。该份判决书对****被告人不认罪的辩护意见的反驳是,“因公诉机关提举的证据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认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故对朱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第二被告人牟某关于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的反驳是,“因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这是典型的不讲理,毫无说服力,因为从中根本看不出反驳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再次,从判决理由看。判决书写明理由是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的必要条件,是裁判文书**精采的部分,**能体现一个法官的水平。这个案件两个被告人,一个不认罪;一个认罪态度较好,但是对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有诸多辩解,都需要在判决理由中逐一阐明定罪和量刑理由。然而,该判决书只是笼统地指出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没有具体理由,至于刑罚是怎么衡量出来的,更是只字不提。

**后,还要提及的是,为了让诉讼参与人清楚适用的法律,目前的通行作法是在判决书的后部详细列明适用的法条,而该份判决书连这一点也没做到,当事人也就只能糊涂着吧。

对这样的判决书该怎样评价呢?笔者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判决,只有将其上升到这个高度,才能引起重视,才能真正当作一件严肃的事情来对待;第二,它意味着对法官办案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有问题,内部质量管理缺失,外部监督更谈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