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退庭的现象偶有发生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退庭没有规定,律师退庭是否合乎法理,是否对当事人有利,是否有损辩护律师形象,如何掌握适度,值得探讨。
辩护律师退庭的原因大致有两种情形,****种情形是当事人与辩护律师发生严重冲突,当事人当庭宣布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明显违法,律师无法继续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当场表示解除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因而退出法庭;第二种情形是辩护律师与审判人员发生冲突,多数是法官制止律师发言或其他限制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律师为了表示抗议而退出法庭。
有人说,律师的代理权和辩护权的取得是因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律师没有权利随便终止。此话有道理。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和受委托的律师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在上述****种情形中,当事人与律师面对面说清楚要解除委托合同的,律师可以向审判长说明情况,然后退出法庭。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律师不可以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退庭。如果律师认为退庭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退庭的,律师才可以退庭。
辩护律师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首先考虑退庭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否有利,不应当意气用事,说退庭就退庭。如果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就退庭,首先是违背了委托合同的约定,放弃了辩护职责;其次是置被告人的利益于不顾,使其处于没有辩护人的境地,也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多数情况是法官嫌律师啰嗦,限制律师发言,或者对律师提出的要求不予采纳,一般情况下,律师要么我行我素,想怎么说还怎么说,要么适当让步,简短地发言,很少有中途退庭这样极端的作法,因为律师深知与法官对抗没什么好处,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中途退庭的。
笔者曾经有过退庭经历,那是一件比较特殊的案件,被告人见其亲属与其工友因对法院的旁听人员安排有意见均没有进入法庭,因而也拒绝出庭受审,后被强制带入法庭接受审判,被告人在庭审中一言不发。见此情景,律师继续留在法庭显然违背被告人的愿望,但又不能贸然擅自退庭,笔者遂提出:“辩护人的职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现在我的当事人拒绝接受审判,我要问我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本律师为你辩护?”被告人答道:“我不需要律师辩护”。审判长只好让律师退庭。
这次无奈之下的退庭并非本意,律师退庭不是斗气,也不能理解为放弃,而是在事态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寻求新的转机。之后,笔者积极与法官联系,争取重新开庭审理,那是后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