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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厮打”一词在法律文书中应慎重使用

来源: 时间:2018-06-12

在伤害案件的法律文书中有时会看到 “厮打”一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歪曲案件事实,甚至导致错案。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 “厮”字的释义之一是“互相”,“厮打”意为“互相扭打”。

将“厮打”一词用到法律文书中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打架的双方都有殴打对方的故意,这种故意是通过语言和行为表现出来的,例如:相互之间都流露出挑衅打架、相互斗殴的语言,继而有准备打架工具、召集打架帮手、进行斗殴预谋等行为。

其次,打架的双方都有殴打对方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几乎同时进行,看不出主动与被动,区分不出侵害还是反击,都是积极地实施殴打对方的行为。

第三,对于属于厮打的,基本定性为相互殴斗,其中召集多人斗殴的,可以成立聚众斗殴罪;没有召集多人斗殴,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的,对责任人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说,是不是相互殴斗的场合都可以使用“厮打”这个词呢?

严格地讲,即使双方都积极地投入打架,也不要轻易使用“厮打”一词,这是“厮打”一词的固有含义所决定的。既然是互相扭打,通常是徒手撕扯在一起,或者搂抱在一起的对打,因此,将“厮打”用在****性不是很强的、不使用伤人工具的相互扭打上,还算比较贴切。

另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有的法律文书在叙述事实部分,不详细描述案发经过,而是使用“厮打”之类的词语来进行概括,这样一来,很难表达清楚案件发生的真实过程,直接影响了对案件性质的判断,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法律责任大小的确定,这是书写法律文书的一大忌讳。

事实上,大多数伤害案件往往是单方率先动手打人的,被打的一方原本可能没有动手的想法,被打之后才奋起反击,这种反击带有防卫的性质,甚至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不仔细描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就难以分辩是否存在防卫,结果变成了分不出对错的一场糊涂仗,反击侵害的一方反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怎么能体现出司法的公平正义呢?

笔者曾经办理了一件赵某故意伤害的申诉案件,原审法院在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中使用了“厮打”一词,而在判决理由部分先是表述被告人董某等七人持械对赵某等三人攻击后,赵某持****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随后又一次认定“双方发生厮打后,赵某持刀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不难看出,判决书将赵某被多人攻击后的反抗说成“厮打”,不仅是自相矛盾的,而且是不恰当的。事实是,赵某与韩某、吴某三人在吃饭时,被多人从身后攻击殴打,韩、吴二人被打跑,赵被多人围住殴打,在被刀砍伤后,才拿出折叠刀反击,随后被打倒在地,虽然造成对方伤亡,但具有防卫情节,不属于相互斗殴,对其定罪判刑显然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