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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审理期限要严格依法进行

来源: 时间:2018-06-12

延期审理是指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某种情形不能按原定时间继续进行,依法将审理时间推迟,待上述情形消失之后,再行开庭审理。

法庭延长审理期限是办案中经常出现的事情,对此,诉讼法有明文规定,但是,具体办案中延期审理的是否都符合规定,需要对照法律规定仔细考察,防止滥用规定,无谓地造成审限延长的情况发生。

先看一下法律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

刑诉法****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上述规定中的第(一)、(三)项所说的延期审理,是在法定审限内的延期。只有第(二)项是在法定审限之外的延期,即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刑诉法****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如下四种情形:(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来看看****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上述规定表明,法定审限外的延期除了刑诉法****百九十八条第二项之外,只有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有的法院对定罪争议较大的案件也打报告延长审限三个月,这就有问题了,因为严格讲,不符合上述延长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

对于延长审限不合法的案件怎么办?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也可以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