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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问题与精神疾病

来源: 时间:2018-06-12

从事司法工作几十年来,经常与心理有问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交道,其中有些人精神上可能存在某种缺陷,需要用到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知识,判断是否该做精神病鉴定,以及对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考虑其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在这当中比较困难的是如何区分心理问题与精神疾病。

典型的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是比较好区别的,心理问题表现为心理负担过重,消极情绪过多,从而影响了正常生活;而精神疾病指的是意识障碍,即自己的意识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

但是,由于大量存在的比较复杂的精神症状介于非典型的心理问题与精神疾病之间,如何准确鉴别就成了难题。如抑郁症,至今仍有人认为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因为大多数抑郁症患者的意识障碍不明显,作案前后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常人没有显著区别。然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则是,大约有过半数的抑郁症当事人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如2016年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的滕刚故意****案,因其患有抑郁症,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判处死缓。

有人认为,心理问题是世人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会转化为精神病,这种说法恐怕过于****。目前比较公认的是,当受到的刺激长期不能缓解,就有可能由心理问题演变成精神疾病,因此,不能小看心理疾病,在心理疾病与精神疾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通常区分心理正常与否的判断标准有三个原则: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性原则,即检验能否正确认识客观事物,自知力是否正常;二是心理活动的内在协调性原则,即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是否一致,能否做出符合逻辑的反应;三是人格的相对稳定性原则,有没有不符合既往习惯的突变,以及是否存在幻觉、妄想等。同时要注意分析发病因素,心理问题多为后天环境因素刺激导致,一般能找到具体的原因;而精神病的致病原因主要为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社会环境等,查找引起发病的具体事由比较困难,或者因果关系不尽合理。

当发现当事人心理不正常时,便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精神疾病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医学现象,与生物、心理、环境因素都有关系,临床症状复杂多样,可表现在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及认知功能等多个方面,与心理疾病有部分重合,应当仔细分辩。

重点是按照心理学界与精神病学界普遍公认的鉴别精神病与非精神病的原则进行判断:(1)是否出现了幻觉(如幻听、幻视等)或妄想;(2)自我认知是否出现问题,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或精神****;(3)情感与认知是否倒错混乱,知、情、意是否是统一,社会功能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即情绪是否严重脱离理智控制)。

然而,抽象出来的原则无论多么清晰和精准,用以分析当事人错综复杂的精神状况时仍会感到扑朔迷离。此时,需要将这些个原则渗透到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中去,捕捉那些异于常人的行为举止,并给出合理的解释,以便**终确认是心理问题还是精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