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判决意见**多的是嫌法官量刑过重,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也经常发现法官量刑偏重的问题,其中,在个案中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更容易引起被告人上诉。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件贩卖毒品案件也是这样。这个案件有楚某与董某两个被告人,卷宗证据证明,楚某联系上家购买毒品,然后让董某帮助送货,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有明显区别。因此,笔者作为董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为董某作了属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公诉人当庭只是对****被告人楚某拒不认罪进行了反驳,而对笔者的辩护没有反驳。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法庭居然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不采纳律师意见没关系,应该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分析和点评,说清楚不采纳律师意见的理由,这样才能体现出来法庭讲道理嘛。可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对笔者的辩护不作任何评判,只是在量刑上说楚某拒不认罪,而董某认罪态度好,对楚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董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暂且撂下法官不讲理的话题,单从量刑平衡的角度看,这个判决就违背了量刑平衡的基本要求。
量刑平衡是指法官综合考量个案的各项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后,对于其他相同或相似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参考当时当地的刑事政策、社会舆论等与量刑相关的因素进行从重或从轻的考虑,判处比较恰当的刑罚,达到刑罚的大致平衡,较好地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俗点讲,就是类似的案件在本省区刑罚也基本相近似,不可以明显偏重或偏轻。
量刑平衡的另一种含义是个案中的平衡,就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多个被告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各种量刑因素的区别,进行分析评价,能够区别主犯与从犯的,要进行区分;属于自首、坦白、积极赔偿的,应当予以肯定,等等。然后在裁量刑罚时,区别对待,判处适当刑罚,恰如其分地体现党的刑事政策,促使各被告人心悦诚服,认罪服法。
比较而言,个案量刑不平衡的危害更大,因为同案被告人之间彼此清楚各自在犯罪中的行为,相比之下,对自己会被判处什么刑罚大体有数,甚至比法官衡量得更准确,一旦刑罚差距超过预想,往往猜测法官偏心眼,有私情,极易引起上诉。这说明量刑上的失衡直接地影响到了法律的尊严及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并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标准产生怀疑。
要想达到量刑平衡的要求,首先,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要好,排除外界干扰,不徇私情,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刚正不阿;其次,法官的业务能力要不断提高,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要考虑周全,轻重斟酌适当,刑期计算要尽量准确;再次,了解本院、本地区类似案件的量刑情况,适当照顾到本院及本地区不同法院之间量刑的相对平衡;又次,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及指导,既要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及时按照审判程序对量刑偏差大的案件进行改判,又要通过考核、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使下级法院的量刑大致保持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