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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预备的量刑难题如何破解

来源: 时间:2018-06-12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久前,笔者受理了一起抢劫预备的案件,被告人何某打算抢劫运钞车,想找两个帮手,还打算准备两台车。何某在网上联系到一个出租车司机翟某,不料被翟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警察安排翟某做内线,要他摸清何某的底细。何某向翟某详细讲述了自己的作案设想,随后二人一同去购买了作案工具丝袜和口罩,何某还在网上定购了一支******。何还让翟某出钱买车,翟某假意应承,实际拖着不办。何某又联系一名开运钞车的司机王某,被王某断然拒绝,并向单位领导做了汇报,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又过了数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检察机关以何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何某属于抢劫金融机构,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何某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何某犯的是重罪,不可能免除处罚,只能减轻处罚。对于需要减轻处罚的,依法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下一个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对何某****也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何某是个才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属于初犯、偶犯,其犯罪预备活动大部分没有完成,尤其是一直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已经无法完成,更不可能实施,不会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因此,对何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也显得重了一些,可是,再往下减就没有法律依据了。作为何某的辩护律师此刻想的是,还有什么办法使他得到再轻一些的处罚呢?

律师查到一个类似案例,那是2009年的事情,河南南阳青年董某伙同另外两名年轻人合谋抢劫运钞车,购买了作案工具铁锤、匕首,多次踩点、守候,只因那天运钞车临时变更行车路线而未能得逞。后来被警方查获,法院对董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与董某比起来,何某的犯罪情节显然要轻得多。但何某在到案后供认了全部事实经过之后,因为害怕受到严厉处罚,在此后的审讯中居然翻供了。律师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翻供将会错过从轻处罚的机会,便向何某详细分析了证据情况,以及翻供的后果,使何某转变了态度。

开庭前,律师到看守所与何某认真研究出庭准备的全部细节,使何某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何某的表现很不错,法官认真听取了律师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表示会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