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于2017年9月20日印发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对原《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会见可能遇到的情况加以汇总、总结,梳理了所有可能遇到的细节情形,这对没有办理刑事案件经验、或经验不足的律师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对于新手来说,做过一段时间就会发现,尽管工作程序越来越详尽了,但是,各地看守所的规矩往往有较大差别,实践中的问题还是有好多好多,小的问题可能只需要重新来过,大的问题就不仅是浪费时间了,还有可能给律师带来更大的麻烦。在这里根据个人经验谈一下除了规定之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的看守所对会见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例如,提前预约才允许会见,如果事先不知道还有这么个规矩,大老远的跑过去却见不到,多令人沮丧啊!所以,到外地看守所会见,务必先了解清楚有没有要求提前预约的规矩,包括是否要求必须两名律师才可以会见,会见的时间规定,等等。
还有的看守所要求授权委托书上必须有委托人捺印的指纹,有的看守所要求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看守所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这些问题都要提前想到,做好相应的准备。
有时会见被拒是因为之前已经有两名律师会见过,需要将之前的律师解除委托关系,本次会见就泡汤了,回头找委托人办理解除委托手续之后,带着手续再去会见。因此,律师应当提前向委托人问清楚,之前有没有委托律师,委托了几人。过去解除委托的手续不严格,现在有的看守所要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签字。
律师会见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前应当向侦查机关问清楚可否会见。对于侦查机关不允许会见的,也不要轻易放弃,应当分析是否存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秘密的情形,如果认为不存在,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提出书面申请,据理力争。
会见时的主要注意事项,一是不要做与串供有关的事情,无论口头或书面都是不可以的,尤其是偷偷递纸条,更是律师的大忌,有的律师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拒绝,一旦被发现不仅损害律师的声誉,甚至可能受到处罚。
二是慎重考虑是否将卷宗材料交给当事人阅读。虽然刑诉法明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一直没有明确可以将卷宗材料交给当事人阅读,而且有的地方明确不得将言词证据出示给当事人看,因此要注意别违反了当地的规定。可以适当变通一下,事先准备好要提问的问题,采取口头核实的方式,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三是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适当的引导,避免不合法的作法,打消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如有的当事人想翻供,律师要认真考虑能否站住脚,如果既没有证据支持,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建议不翻供为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及辩护理由对律师的辩护效果影响很大,务必了解清楚,防止其作出不利的发言。
四是重要的事项要做好笔录,如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等主要辩护策略尽量统一意见,律师的意见和当事人的意见都要记录清楚,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律师认为看守所的规定违反刑诉法,可以对各地看守所制定的土政策进行交涉,直至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但应注意避免发生直接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