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于2018年1月1日开始试行,作为刑辩律师应当认真学习好这个规程,利用好庭前会议程序,充分发挥刑辩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
庭前会议的功能在于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提高庭审的效率,因此,对庭前会议**感兴趣的当然是法官了。尤其在我们大连市,看守所离市内比较远,将被告人提押到法院需要一个多小时,导致庭审时间十分紧张,如果程序上再出现一些问题,造成多次开庭就很麻烦。记得前几年有一个多被告人的诈骗案,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律师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与公诉人和法官发生争吵,几次开庭都进行不下去,不得不中途休庭,后来到底让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才把庭开完。如果事先召开庭前会议,把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搞明白,就不至于多开几次庭。
此外,检察官也比较欢迎庭前会议,因为可以与律师探讨一下证据情况,明确庭审的重点,不仅可以省去许多举证内容,减少不必要的问话和发言,**重要的是,公诉人希望从中得知律师辩护的重点问题,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也就是说,公诉人的工作能不能简化,如何做好答辩的准备,关键看律师怎么打算。
显而易见,实质上庭前会议等于主要对律师的观点和做法进行摸底,只要律师同意,一些程序就可以简化。
以往庭审中经常出现法官要求辩护人发言简短,不许重复,用书面材料代替发言的现象,迫使律师改变事先拟定好的辩护方案,有的律师被搞得手忙脚乱,辩护过程仓促、凌乱,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作为律师当然也希望庭审程序紧凑、简练、****,但是,前提是不能影响律师的辩护质量,该发问的一定要问到位,该质证的一个证据也不能漏下,重要的辩护意见绝不能省略。
律师的想法有时与法官和公诉人简化庭审程序的想法产生矛盾,律师该坚持的必须坚持。有一次法官通知召开庭前会议,准备简化律师举证和质证的内容,本人觉得不妥,便提出反对意见,法官放弃了召开庭前会议的安排。
该规程规定,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此外,由法官决定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对于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规程规定,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
去年,全国律协印发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其主要内容与该规程相吻合,对律师出席庭前会议相关事宜做出比较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操作性,在此,将其要点摘录如下。
1.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意见或申请的事项:案件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公开审理、开庭时间、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是否延长审限、申请查看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的磋商、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等事项。
2.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是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表被告人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二是辩护律师出席庭前会议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不得就依法应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发表意见;三是涉及被告****利的事项,不让被告人参加的,律师要适时作出抗辩;四是不得以证据交换的名义将本应在庭审中进行的举证质证活动拿到庭前会议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