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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辩律师侦查阶段调查权的思考

来源: 时间:2018-06-12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调查权,至今仍有争议,而这个问题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又是极其重要的,有些案件的突破正是因为律师在调查中取得了关键证据,而刑辩律师在执业中的风险也主要发生在取证环节中,由此形成了既有明显益处,又隐藏着很大风险的状态。是铤而走险,还是明哲保身?考验着刑辩律师的智慧和胆略。

调查是律师掌握辩护主动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律师通过对案情的调查核实,了解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被非法侵犯的问题,并对据以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发现有不构成犯罪和不足以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从而能够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18日全国律协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以下简称“律师办案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该规范对律师如何********规定得非常好,但在侦查阶段究竟有哪些调查权依然含糊,给律师如何开展调查工作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应当从防止与办案单位的侦查工作发生冲突,以及防范执业风险的角度慎重考虑,把握如下二点:

****,关于律师可以行使调查权的范围的理解。根据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可以进行调查,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此外,与上述规定内容相类似的诸如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特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没有犯罪时间的证据等,也可以进行调查。

第二,对于其他证人在侦查阶段原则上不可以进行调查。从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分析,虽然没有明确在哪个诉讼阶段,也能得出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结论。因此,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在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后,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其中需要向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的,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关于调查方法,按照律师办案规范的规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持律师事务所证明,出示律师执业证书,由二人进行,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在场见证。

二是制作好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核对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不得先行向证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证人的笔录;不得替证人代书证言;不得擅自更改、添加笔录内容;向不同的证人********时应当分别进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是同时录音、录像。

三是对已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做过证的证人********的,一般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到庭,以当庭接受询问的方式进行。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直接向证人********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可以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是调取证人自书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