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依法从轻判处了刑罚。可是,有一部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却上诉了,检察院认为被欺骗,于是也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比一审判决重的刑罚。检察院的做法对吗?
首先分析一下为什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要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从宽判处刑罚。
照理说,被告人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认可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判决结果都在意料之中,应该不会上诉。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以笔者日前办理的一件涉黑案件为例,全案12名被告人9名认罪认罚,判决后认罪认罚的有6名上诉,主要是嫌量刑过重,个别的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服。
这些人之所以从认罪认罚转变为不认罪认罚或者认罪不认罚,有的是通过法庭审判,对认定自己犯罪的证据有了新的认识,觉得证据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有的对适用法律有了新的认识,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的通过横向比较,觉得对自己的刑罚过重;也有一部分认罪认罚的上诉人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上诉拖延案件生效时间,以便留在当地看守所服刑。
这些被告人以为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保护,就算没达到上诉的目的,也不至于加重刑罚。岂不知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于是,检察院提出抗诉,以此让那些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刑期优惠的被告人付出代价。
然而,检察院抗诉的做法也引起了一些争议。首先是不符合刑诉法抗诉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是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在认罪认罚的一审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事后反悔,也不属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其次是以抗诉压制上诉,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不得不接受现实,成为阻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的障碍。
当前检察系统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
对于认罪认罚又上诉的案件,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看,有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直接加重了刑罚;有的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加重判处刑罚;比较多的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的,除非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无罪或罪轻,否则不会有好结果。
作为刑辩律师,应当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一定要慎重分析案情,仔细权衡利弊,不要轻易赞同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