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身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线,民警的办案行为及处理结果经常被当事人置疑也属常态,很多疑问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化解,然而,有些基层单位就是不愿意做,日前在网上看到的四川航空公司乘务员陈丽丹在三亚坠楼一案就是其中一例。
案情:2015年4月25日晚,陈丽丹向同在三亚出差的同事提议去KTV唱歌,和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7个人在KTV娱乐到3时许,期间饮用了啤酒10余瓶。3时40分,在回客房经过泳池时,陈丽丹突然跳入泳池游泳。监控显示,3时55分至4时36分,陈丽丹一直在泳池游泳,随后独自一人前往海边,大吼大叫,在海水中跑来跑去,并将自己浸入到齐腰深的海水中。在同事的劝说下和陪伴下,6时10分,陈丽丹与同事返回酒店,6点20分,酒店保安发现陈丽丹爬上6735房阳台外的空调外机上,7点15分, 陈丽丹从空调外机上跳下,摔在玉海酒店A2栋三楼的平台上,致重伤,失去大部分记忆,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三级”。
家属怀疑陈丽丹被下毒品或者致幻剂,多次往返三亚,要求接警的三亚湾派出所公开陈丽丹坠楼调查记录,几次交涉后,三亚湾派出所同意他们查阅了当时部分调查记录,但是禁止拍照和复印。家属看到的那部分调查记录,更加重了他们的怀疑。
今年3月,陈丽丹的父亲起诉三亚湾派出所所属的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要求公开调查记录。天涯分局在诉讼中辩称,事件发生后,民警认真询问了陈丽丹多名同事和酒店多名工作人员,并调取了陈丽丹所在酒店的活动轨迹监控录像,后又通知陈丽丹父亲陈胜昌以及男友高某某前来配合调查。根据陈丽丹家属提出的陈丽丹很可能遭受性侵跳楼的说法,民警又对解放军第四二五医院妇科医生以及陈丽丹表姐胡瑞耘进行询问。经过调查了解,排除了陈丽丹系遭受性侵跳楼及他人伤害的可能,陈丽丹坠楼系其个人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调查了解后,天涯分局已多次口头答复陈胜昌及其家属,陈丽丹坠楼前未遭受性侵,系其个人行为非他人伤害,陈胜昌的诉求不属于公安局公开的执法信息,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天涯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原告公开“5.26川航乘务员陈丽丹坠楼事件”相关资料。天涯分局不服并上诉。11月18日,三亚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生效判决之日(11月21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天涯分局向原告公开“5.26川航乘务员陈丽丹坠楼事件”相关资料。
从上述披露的案情看,警方排除了陈丽丹被性侵及他人伤害的可能,但是,并没有排除是否吸毒或被他人下毒的可能。从陈丽丹过度兴奋的行为表现看,这种情形是极有可能存在的。警方在调查中完全能够想到这一点,应该对陈丽丹进行检验,看来,大概是没有做相关检验,也没有做相关调查,因此,不愿意将调查资料出示给家属看。
早在2012年,公安部就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就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是,实际工作中,不愿意公开办案信息的情况普遍存在,办案人解释不了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害怕挑出办案中的毛病,于是千方百计阻止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
令人欣慰的是,三亚法院支持了家属的诉求,这是一个值得大加赞赏的判决,是一个有突破性意义的判决。它对于推动执法公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公安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