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的很多,但申诉成功的极少,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申诉成功率那么低呢?本文结合近期网上披露的董国明****案谈谈其中的奥秘。
董国明是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71岁, 2012年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二审维持原判,出狱后走上了为自己申冤的路。
案发当年,董国明和时年17岁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阿兰是同村近邻。按照阿兰对警方所说,2011年11月初,她大爹(指董国明)****晚上6点多,翻窗进入她家,在她的卧室、她母亲的卧室以及她哥哥的卧室先后和她发生了三次关系,其中第三次发生关系时,她先被董国明抱到了位于二楼的哥哥的卧室。
阿兰的姑姑告诉警方,她在事发后十来天回娘家时听到侄女说大爹给她看了黄色影碟,并****了她。阿兰的姑姑给当时在外地的阿兰的爸爸打电话告知情况,这通电话被董国明听到,于是他主动上门,不仅下跪,扇自己耳光道歉,还愿意拿出2万元来做赔偿,希望阿兰一家不要将事情张扬出去。阿兰一家不同意仅以2万元了结此事,后又有同村村民及村干部出面帮助两家协商,均未谈妥,于是阿兰家人选择报警。
董国明的辩解是,因为阿兰的哥哥刚结婚,新买了一张大床,董国明的女儿也想买张大床,便让董国明去量量阿兰哥哥婚床的尺寸。董国明早上9点多到的阿兰家,上楼量床时,阿兰就跟了上来趴在床上,说想和董发生关系。阿兰还说董国明说话和自己的一位关系很近的男性长辈一样,还说那位长辈挣了她30块钱,她还没去找他要。董国明没再问“30块钱”是什么意思,迅速离开了阿兰家。十几天后,董国明觉得两家沾点亲,发生这样的事他不该坐视不管,于是他再次来到阿兰家,对阿兰的爷爷奶奶说,阿兰不知和谁多次发生了关系,像吸毒一样上瘾了,还要求和我发生关系,你们把她叫来问问就知道了。阿兰被叫来后,我让她奶奶问她谁挣了她30块钱没给,阿兰又说了那个长辈的名字,我又让她奶奶问她弄啥挣了30块钱,她就不讲了。她爷爷突然说,别人****了别人没来讲你来讲,就是你****了推到别人头上。
董国明万万没想到阿兰爷爷会这么说,后悔说出这件事,当场一边打自己的嘴一边说“对不起”,而后离开。
董国明承认他曾答应给阿兰2万元私了,是阿兰家人托了中间人董某找他,说这事浑身是嘴也说不清,让他拿出2万,能把这事处理好。董国明怕嚷嚷出去说不清,自己每月有2000元退休金,拿得起,就同意了。但阿兰家要求董国明赔偿15万,说有发生关系后擦拭的卫生纸,还说女孩怀孕了,董国明觉得有证据能证明清白了,就决定不给钱了。一、二审判决书均记载,董某证言提到董国明事后也找过他,称“他说想阿兰的好事但没有得逞,愿意拿出2万元调解”。
董国明聘请的代理律师发现证据中存在如下问题:
1. 警方在阿兰家床下找到了一团卫生纸,阿兰说,卫生纸是董国明****她后擦拭用的,但从现场提取的卫生纸上未检见人精斑。仅凭这个证据不能认定****。
2. 阿兰说,董国明拍过窗户,还从二楼窗户翻进翻出,但公安机关专门出具了情况说明:对窗户及窗户下方的墙面进行勘查,既没有从那扇窗户上提取到指纹,也没有从窗户及墙面上提取到鞋印。
3.阿兰说,董国明给她看了黄色录像,提到黄色录像里有色情镜头以及打球的情节,公安机关确实在董国明家找到了一张黄色光盘,但那张光盘中没有打球的情节。
4. 阿兰说,****她的人胸口有黑痣,而董国明胸前没有痣。
5. 案发时董国明因患肺癌做手术近2年,但化疗期仍未结束,能否抱动体重100多斤的阿兰上楼存疑。
6. 精神司法鉴定报告中记载,被鉴定人不能正常进行言语交流,但在指控董国明的笔录中,阿兰的回答却条理十分清晰,屋子里有什么东西,摆在什么方位,讲得清清楚楚,怀疑不是阿兰亲口回答的。
综上所述,定罪的证据主要是阿兰的陈述、阿兰爷爷和奶奶的证词、中间人董某的证词,尤其中间人董某的证言极具杀伤力。而否定的证据虽然看起来不少,确实让人生疑,但每个证据都不足以排除是董国明作案。
从以上证据情况看,2018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董国明要求法庭宣判其无罪的申诉请求是比较正常的。如果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
现在回过头来谈谈为什么没有申诉成功吧。
首先,从对证据的要求看,**初公检法定罪的证据与申诉纠正错案的证据要求有很大不同。定罪的证据要求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得出****结论。从字面含义上看,似乎十分严格,只有达到这种程度方能满足定罪条件。然而,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相对的,只要办案人认为足以定案,那就是证据确实充分。拿本案来说,即便嫌疑人不供认,只要确信被害人不会说谎,加上中间人董某的证词印证,那么,就认为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至于证据中的一些疑点和瑕疵,办案人认为不足以否定基本事实,于是便忽略了。
但是,从纠正错案的角度看对证据的要求,则十分严格。通俗地讲,需要“新的证据”“新的理由”。多数申诉案件距离案发当时早已过去多年,上哪里找新的证据?这个要求几乎等于天方夜谭。
所以,申诉案件基本提供不出来新的证据,只能在原有的定案证据里面挑毛病。但是,又不能简单地重复之前讲过的辩护理由,因为,受理申诉的法官认为过去讲过的理由在之前的诉讼阶段中法官都考虑过了,无需再考虑,需要有新的辩护意见,即所谓的“新的理由”。一个案子经过多道程序,经过多人审查把关,甚至多次申诉,哪有那么容易留下大毛病让你捡漏呢?所以,申诉案件要想对证据提出新的辩护理由也是十分困难的。如本案这样的代理律师能够提出诸多疑点已经很不容易了。
提出疑点不易,让这些疑点达到推翻原有定案证据的程度更不易,而如果新的理由达不到足以推翻原有定案证据的程度时,对申诉案件是不可能提起再审的。这就是申诉案件****的难点所在,也正是笔者断言本案很难改判的主要原因。
其次,现有的申诉制度对申诉人不利。一是由原办案单位受理申诉案件不利。没有一个法官愿意改判自己单位的错案,除非错得太离谱,不改不行,这是人之常情,必须建立申诉回避制度来解决这一弊端。二是受理申诉、提起再审的条件法律依据不足,致使受理人员随意性太强,拖延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