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被控告人黄某(29岁)于2018年1月14日11时许,因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41号楼2单元101住户刘某亮(死者,殁年66岁)的儿子刘某献将自来水阀门关闭(原因是下水管道堵塞,粪便从刘家厕所溢出,已经发生多次,楼上居民与刘家积怨较深),致使楼上无水,遂来到一楼刘某亮家,与刘某献发生厮打,刘某亮也参与厮打。稍后,厮打地点转移到刘家门外楼道处,黄某的妻子和母亲、王某华(34岁)先后参与厮打,刘某亮妻子王邦英也参与其中。刘某献的妻子蒋某波闻讯于11时54分打电话报警后,带弟弟等人赶回家,此时双方刚刚停止厮打。刘某献与其妻弟到4****某华家,与王某华互相推打了几下,刘某亮跟在后面有骂人行为,然后下楼。民警已来到现场,让涉案人员去派出所,因见刘某亮手捂胸部表情痛苦,让其家人将刘某亮送医****,刘某献当即将其父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0医院。经医院诊断:刘某亮头部外伤、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等待****时,发现刘某亮失去知觉,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随即向香工街派出所控告,要求追究黄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解剖所见和诊断:1.头部外伤,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临床诊断);2.左眉弓外侧、左颧骨下、左耳屏中部、左耳垂前侧、左内踝下及左足弓等部位表皮剥脱;3.右侧胸部第4肋于锁中线处骨折,骨折断端未见出血。右侧第5~7肋于锁中线骨折,其中5、6肋骨骨折处伴肋间肌出血,第7肋骨折处胸腔内面软组织出血,大小3.2cmX3cm。4.心脏重量增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缺血);(其余项目略)。
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病鉴字第FA38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例刘某亮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和心功能障碍而死亡。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案情及病历资料,分析认为本例与他人的厮打及其所致的头面部损伤等,可以作为本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二、大连市公检法办案概况
2018年4月23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随即申请复议,并申请对死者肋骨骨折的成因进行补充鉴定。
2018年4月28日,西岗分局作出不予补充鉴定的决定。
2018年5月17日,西岗分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控告人随即申请复核。
2018年7月2日,西岗分局再次委托原鉴定单位对刘某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进行更详尽说明,所提供的补充鉴定函中记载:“经调查,刘某亮生前在其居住楼内与他人发生激烈争吵、谩骂、情绪激动”。
2018年7月13日,市局以因案件涉及鉴定问题,需要等待鉴定意见为由,作出中止刑事复核决定。
2018年8月21日,原鉴定单位作出补充鉴定意见:“根据委托单位首次及再次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认为本例与他人的厮打及其所致的头面部损伤以及争吵、谩骂、情绪激动等,均可以作为本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2018年9月10日,控告人向市局再次申请对死者肋骨骨折的成因进行补充鉴定。
2018年10月16日,控告人得知警方拟委托大连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向市局、分局、派出所发文,不同意重新鉴定,只要求补充鉴定。
2018年11月12日,市局法制支队办案人对控告人的催办给予回复:因申请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无法启动复核程序,可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2018年11月20日,控告人向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2019年2月12日,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通知控告人,认为西岗分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警方办案人给出的不立案理由:黄某、王某华等人均不承认打刘仲亮,无法确定刘仲亮身上的伤是厮打造成。
三、争议焦点
1.在对方参与厮打的4个人都不承认打了刘某亮的情况下,可否刑事立案?
2.控告人申请补充鉴定应否支持?
3.警方补充鉴定及拟重新鉴定的作法是否适当?
4.律师在警方复核期间及检方立案监督期间要求阅卷,但都被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律师的阅卷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如何保障律师在该阶段的权利?
附:控告黄某等人构成犯罪的理由
一、黄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
1.有损害后果。死者刘某亮身上多处受伤,肋骨骨折极有可能被打形成,造成刘某亮死亡。
2.有诱发死者心脏病发作的厮打行为。虽然对方参与厮打的人不承认打了刘某亮,但是,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合理地推断出刘某亮身上的伤是厮打造成。
3.法医鉴定意见认定了厮打行为及情绪激动与刘某亮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黄某等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查明肋骨骨折也是殴打形成,则可认为存在放任的故意)。
二、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符合依法办案的要求
1. 西岗分局应当查明死者受伤的事实及受伤原因却不查明
查明死者身体受伤状况,确定公民人身受到侵害的事实,是刑事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这个问题不解决,后续工作无从谈起,办案单位不对死者肋骨骨折进行补充鉴定违背职责要求。
尽管控告人一再提出要求对死者肋骨骨折的成因补充鉴定,但办案单位以死者刘某亮入院时胸部拍过片子,没发现骨折为由,不对死者肋骨骨折进行补充鉴定。
关于胸部DX诊断双侧肋骨未见明确骨折征象,可能因当时采取的检验方法所限,也可能因为骨折无错位,或肋骨中段骨折在胸片上因两侧的肋骨相互重叠等原因而没有发现,因此,仅凭拍片不能准确排除死者生前肋骨骨折。在临床医学上,为了准确判断是否骨折,经常会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诊断,DX诊断远不如CT诊断准确,而CT的确诊率也仅在75%左右,这是医学常识。办案人以拍过片没发现骨折为由否定生前骨折,是不科学和不慎重的。
鉴定人未确定肋骨骨折的成因不是因为死者刘某亮入院时胸部拍的片子上没发现骨折,而是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作出的推断。法医在解剖中发现死者右侧胸部第4肋骨至第7肋骨骨折,法医给出的意见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案情、病历材料等……现有材料,尚无法确定本例肋骨骨折的形成原因”。
这表明,法医对死者肋骨骨折成因的意见,不是从解剖学的角度作出的,而是根据书面材料作出的分析意见。不排除可以从解剖学的角度对4根肋骨骨折的成因给出答案的可能。
死者四根肋骨骨折呈现三种不同的状态,第4肋骨折处没有出血,其他3处骨折部位有出血,或出血较多,极有可能是生前伤与死后伤的不同表现,且骨折位于右胸下部,胸外按压导致骨折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控告人提出对死者肋骨骨折的成因进行补充鉴定具有合理性。
西岗分局再次委托原鉴定单位作补充鉴定,意在寻找除了被打之外其他导致刘某亮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但是,鉴定单位的补充鉴定意见仍然没有否认**初的鉴定意见。此后西岗分局又提出委托大连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控告人认为,鉴定单位所作的鉴定,从程序看,没有违法之处;从实体看,亦没有明显失误,无须重新鉴定,只需要补充鉴定即可。而且拟委托的鉴定单位的资质水平远不如原鉴定单位,重新鉴定的作法实属不当。
2. 西岗分局能够认定打人者却不予认定
据办案人员介绍,不立案的原因是黄某等人不承认打了刘仲亮,所以认定不了打人者,甚至连刘某亮身上的伤是不是厮打造成的都不能认定,也可能是拉架造成的。这种说法是极其荒唐和不负责的。
(1)从刘某亮在特定时间和空间的行为看,身上的伤只能是厮打造成的。案件发生在当日11时许至12时之间,地点在刘某亮家门口,发生厮打的楼道处仅有52~62米左右。在这个较短的时间段和比较狭小的空间里,刘某亮当时的行为除了参与厮打之外,有证人证明在厮打停止后,曾随刘某献等人到4****某华家门外,有吵骂行为和情绪激动表现,但这段时间很短,只有1-2分钟左右就下楼了,此时警察已经赶到现场。
(2)从刘某亮身上的伤势看,只能是厮打造成。据法医鉴定材料记载,刘某亮身上的表皮剥脱的部位有10几处,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此外还有疑点很大的4处肋骨骨折。在厮打中受伤的不仅有刘某亮,还有刘某献、黄某、王某华,足以证明厮打的激烈程度。刘某亮身上这么多伤怎么可能是拉架形成?
(3)从证据看,虽然黄某等人均不承认打了刘某亮,但刘某亮的儿子、妻子均证明亲眼目睹黄某等人打了,刘某献看见黄某用拳头多次击打刘某亮的胸部,害怕其父被打坏,高喊“别打我父亲,他有脑血栓”。该证言与案发经过及伤情相吻合,与法医鉴定相互印证。从相反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致伤因素,没有其他证据排除黄某等人与死者厮打。
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刘某亮身上的伤毫无疑问就是双方相互厮打中造成的,而且****不是轻微地推搡和撕扯,与刘某亮厮打的人就是诱发刘某亮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的责任者,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综上,此案已经达到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应当依照刑诉法****百零七条规定立案侦查。西岗分局不予立案显然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