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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阶段律师有无阅卷权

来源: 时间:2020-09-10

今年接了1件代理申请刑事立案的案子,在公安机关复核阶段提出阅卷要求,办案单位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了。后来,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阶段又提出阅卷,但是,检察院的立案监督部门也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同意阅卷。

不能否认,公检机关的说法从法律规定上讲没毛病。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只有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阅卷,此案压根就没有立案,根本谈不上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在公安机关对不予刑事立案的案件进行复议、复核阶段,以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阶段是否允许律师阅卷问题上,刑诉法均没有作出规定,律师的阅卷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而被拒绝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本律师认为,此事之所以没有法律依据,是立法不严密所致,律师的要求并不违背法理。

****,律师阅卷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凡公民认为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进行维权时,都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延伸,与当事人同样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如果律师不能阅卷,就无法得知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当中的执法程序和取得的证据。律师不了解案件查处的情况,也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辩意见。因此,律师不能阅卷,实质上是对公民知情权的限制,也是对公民正确行使申辩权的限制。

第二,律师阅卷有利于民主监督。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独自行使调查权,复议、复核均在公安机关内部完成,相当于代行了检察和审判职能,而且对案件的查处和监督始终处于封闭状态,没有公开听证程序,公开性严重不足。如果在调查结束做出不立案决定之后,不允许律师阅卷,当事人不了解具体案情,不利于说服当事人,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的印象,出现猜测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执法不公、到处告状的问题。

第三,律师阅卷不会影响********。律师可否阅卷的边界在于不得影响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后,调查处理程序已经终结,随着当事人申请复议、复核,案件进入对原决定进行书面审查的阶段,不存在律师影响********的问题,如同公诉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当然可以阅卷。

第四,律师阅卷有利于解决立案争议。现实生活中,立案争议多有发生,主要是控告人对公检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满意,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就会成为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导致无休止的上访告状。因此,处理立案争议的方法和办案人员的态度非常重要。目前看,应当增加两个程序,一是律师阅卷程序,允许律师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束之后阅卷,了解办案程序及证据情况;二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公开证据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