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人员抢劫的属于重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犯普通抢劫罪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两者刑罚相差很大。有的抢劫犯罪人,在抢劫时为了吓唬被害人,说自己是警察,对此,是不是一律按照冒充****人员抢劫判刑呢?
看一个案例。王某和肖某****晚上在公园树林里,身着便衣,自称警察,以抓嫖娼为名,向一对正在谈恋爱的青年男女要钱,声称如果不给就要送往派出所。两名被害人不肯给钱,王肖二人便上前掐脖子、揪头发,抢得现金及首饰等物,价值人民币300余元。被害人报警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提出上诉,理由是抢劫时只口头说是警察,没有任何警察身份的标志,不应当按照****人员抢劫认定,量刑过重。
法律之所以对冒充****人员抢劫的加重处罚,主要有以下考虑:冒充****人员抢劫的行为除了造成****形像、声誉的损害外,也使被害人在误认为对方是****人员的情况下,降低防卫意识,不敢反抗,或者失去了反抗的****时机,因此这种抢劫行为比普通抢劫社会危害性更大。
然而,事情总会有表现形式或程度上的差异。如本案,案犯王某和肖某既没有出示假警察证件,又没有穿戴警察服装,被害人对其身份产生怀疑,并有拒绝给钱的行为表现,王肖二人遂采用****手段强行掠走被害人的钱财。这说明,案犯的假警察身份没有吓住被害人,只好强行夺取。那么,这种情形还按照冒充****人员抢劫,判处重罪合适吗?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印发了关于《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认定“冒充****人员抢劫”的,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人员抢劫”。
回到本案,王肖二人虽然有自称是警察的语言,但既没有穿警察制服,没持有警械,也没有出示警察证件,被害人当时根本不相信此二人是警察。也就是说,王肖二人的冒充行为没有达到让人相信其是警察的程度,没有损害警察的形象,也没有实现其利用警察身份震慑住被害人的效果,其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没什么明显区别。
二审法院考虑上述情节,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冒充****人员抢劫,因而,对二被告人分别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