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入户讨债的事件多有发生,从表面看貌似有正当理由,所以,即使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一般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以致此类案件大量增加,形成实施软****讨债常用的一种手段。有的侵入住宅长达几个月,常伴有各种滋事**扰行为,对被侵入家庭造成较大损害,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有的债主为了规避入住欠债人家的风险,要挟欠债人与其签订《入住协议》,意图使其入住讨债合法化,这种做法给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带来困难。
打黑除恶力度加大以来,上述非法侵入住宅滋扰讨债行为大多被当做犯罪追究,认定的罪名有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的是寻衅滋事罪,怎样区别此类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办案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对债主找债务人签订《入住协议》之后,入住债务人家的怎么看?从情理讲,没有哪个愿意让债主派人入住自己家的,都是在债主逼迫下的无奈选择。但是,毕竟有个《入住协议》,对此不能一律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认定,而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威胁下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应当视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无效协议,不影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对于语言威胁不明显,确实属于担心抵押物被私下处理的,可以不作犯罪认定;对于入住后有滋事骚扰债务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为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对于构成犯罪的,处罚时应当考虑入住的缘由和滋扰的情节。如有的债务人借款时有欺骗行为,设定的抵押物是他人的,债权人担心抵押物被私下处理掉,或者担心将来即便胜诉也无法执行,所以才采取入住债务人家的方式,其主观动机是想看住抵押物。对此,可以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而对于以恶意占有为目的入住债务人家的,可以视造成的危害后果,适当处以较重刑罚。对于入住期间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