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再上诉的案件是否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存在不同做法,有的还是原审合议庭审理,有的则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哪种做法正确呢?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个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是根深蒂固了。发回重审意味着对原审判决的否定,还要原来的合议庭审理,不仅审判人员别扭,当事人也会有想法,更换其他法官审理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发回重审再上诉的案件是否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律没有规定,直到2011年4月1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该文件的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仔细琢磨上述规定,似乎存在矛盾,为什么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员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呢?
发回重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原审法官头脑中还保留着原来的思路,影响对案件进行重新思考和判断,从而导致无法****限度的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使得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失去意义,因此,另行组成合议庭制度有利于审判的公正。
那么,二审法院合议庭不更换就有利于审判公正吗?有人认为,在首次二审审理程序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原合议庭已经形成了对案件处理上的认识。案件再次上诉后,二审如果仍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合议庭往往顺着原来的思路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便于对案件换位思考,对案件作出更加正确的判决。
但是,上述意见会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难以解决。二审法院在下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的同时,一般同时给一审法院附上内部意见函,表明二审法院合议庭认为该案存在哪些问题,重审时应着重解决,一审法院重审时都会认真考虑二审法院提出的意见。如果判决后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不更换合议庭,该案件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很大。如果更换合议庭审理,新组成的合议庭有可能与原合议庭的意见不同,结果可能出现一审合议庭重新作出的判决仍然被二审改判,造成一审法院无所适从。
《****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施行,表明发回重审再上诉后不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违反审判人员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