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会议间隙几次来到我们面前,说证明侯某光犯罪的证据非常充分,认罪认罚能减少刑期的百分之十,公诉人都为她着急,希望我们做做侯某光的工作,让她认罪认罚。我们表示已经沟通过了,她的态度很坚决,我们只能尊重侯某光的意见。
在质证过程中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证据提出不同意见,公诉人当即驳斥道:“你已经认罪认罚了,怎么还辩解?你如果辩解,就不能视为认罪认罚”。这话不对呀,认罪认罚怎么不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呢?可是那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没出声。
过了一会儿,又一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公诉人反驳道:“你之前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供认,不能再改了。”我立即举手对法官说:“公诉人的说法不当,现在是以庭审为中心,被告人完全可以发表与之前供述不同的意见”。
宣读对张某鑫寻衅滋事一节犯罪事实的证据时,《证据目录》上摘录的李某强和李某刚的两句供述居然没提到侯某光,其实在他们的讯问笔录中都供述是侯某光让李某刚带人入住被害人的气调库。侯某光因为公诉人宣读的二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没提到她,所以没表示异议。于是我举手发言:“关于这一节事实,起诉书指控侯某光策划指挥入住被害人的气调库,可是《证据目录》上摘录的李某强和李某刚的供述都没提到侯某光,是起诉书指控错了还是《证据目录》摘录错了?如果是《证据目录》摘录错了,就已经对侯某光造成了误导,使她没能对这个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这一问搞得公诉人有点心虚,怕在律师手里留下把柄,庭前会议结束后,立刻把《证据目录》都收了回去。
当证据涉及我们的当事人侯某光时,公诉人的问话出现诱导倾向,吴宏律师当即提出抗议:“审判长,公诉人诱导性发问”。审判长说:“请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稍后,公诉人问一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是不是侯某光安排你到被害人家入住?” 吴宏律师立即发声:“反对,诱导性发问”。连续抗议使得公诉人不得不注意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此后没有再发生诱导性发问的情况。
中间休息的时候,一位公诉人来到我们面前说:“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要说就让他们说吧,不让说也不合适”。见他态度十分坦诚,我竖起拇指夸赞道:“你说的对”。
17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质证用了****时间,第二天是前三名被告人质证,李某强、李某刚已经表示认罪认罚,发表的意见很少,质证的主角只剩下侯某光了。侯某光在质证中表现得十分沉稳,发表的意见也很到位。我们表示同意侯某光的意见,发表了律师的看法,指出证据存在的矛盾以及不确实、不充分的问题,并提出侯某光说的被告人传递纸条的事情,建议进行调查核实。公诉人向侯某光讯问了当时的情况,承诺要进行核实,后来正式开庭时公诉人说查无此事,公诉人庭审中就此事询问了多名被告人,没人承认,**后不了了之。
两天的庭前会议给了我们很多启发,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关键之处和辩护的要点,回到家后抓紧时间完善发问、质证、辩护提纲,吴宏律师针对开庭质证的要点,连夜打印了好多关键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