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依然遵循先易后难的顺序,对于19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来说,基本上就是走过场,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被告人侯某光和我们两位律师身上。此时我俩与之前不同的是,心里愈加踏实了,因为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找准,辩护的要点更加明确,并且做好了充分准备。
(1)法庭调查
首先是发问环节。公诉人的发问与辩护人的发问截然不同,公诉人的发问是核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巩固认定犯罪的证据;辩护人的发问则是让被告人讲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及理由,尤其是在关键辩点上,拿到律师**想要的东西,奠定辩护的基础。因此,辩护人的发问要特别讲究技巧,也更引人注目。
我们的发问重点放在****被告人李某强身上,因为李某强作为公司老板,对许多事实的辩解只有从他的嘴里说出来才更有说服力,而且李某强已经认罪认罚,他的律师不会对他详细发问,如果我们不问清楚,对包括侯某光在内的所有被告人都是不利的。侯某光有较强的陈述和辩解能力,应对公诉人的发问一点问题都没有,我们在必要的时候适当补充发问即可。
对李某强的发问提纲已经几易其稿,反复推敲的目的是,让李某强感到这些问题都是对他以及其他被告人有利的,是非常想说又没法主动说的辩解理由,一定会得到李某强的积极配合。不出所料,李某强很顺畅地回答了所有提问,通过对这些提问的回答,使法庭清楚了以下事实:
一是滋扰讨债的概况,催讨的都是合法债务;多数债务人有抵押物造假等过错;为制止公司人员讨债时打架,曾将2号被告人李某刚开除,对4号被告人王某罚款;滋扰讨债绝大部分发生在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2017年3月以后主动收手了;非法收入只占合法收入的一小部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范围不大等。
二是“骗取”贷款的真实情况,虽然贷款手续有虚假内容,但是,贷款当时已经向银行有关人员告知了贷款公司的实情,实际上没有进行欺骗,银行也没有被骗;银行与李某强签订了连带担保协议,因此不担心无法偿还贷款。
发问结束后开始举证、质证。侯某光是个很精明的人,所有对她不利的证据都不放过,逐一进行反驳,她的辩解能力我们不担心,反而担心过多否认容易让法官觉得不符合她的副总经理身份,产生其拒不认罪的印象。
我们的质证意见首先集中在与无罪辩护有关的证据上,主要针对证据之间有矛盾的、证据数量少的,以及存在对侯某光有利的证据。
如对王某波敲诈****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王某供述事前曾向侯某光请示过找被害人要钱,还说被害人与侯某光通过电话,而被害人则说接电话的是个男的,我们指出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说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不真实,不能作定案的依据。
再如对王某微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光强迫王某微签订入住协议,指使被告人王某纠集其他多名被告人入住到王某微的住宅内,严重滋扰其正常生活,迫使其家人搬出去另找居所。而在王某微当初贷款的材料中发现当时签订了一份《入住协议》,这份协议显然是自愿签署的,那么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
又如骗取贷款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强指使被告人侯某光等人,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购销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并由所在公司提供担保,以李某强控制的六家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骗得某银行贷款3150万。李某强、侯某光供述没有欺骗银行。我们在证据中发现具体负责贷款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知道贷款资料有虚假内容,已经向行长汇报,并写入调查报告,经过银行贷审会研究决定贷款,证明银行也没有被骗。同时指出,卷宗里有银行与李某强签订的连带担保协议,证明银行是在有还贷保障的情况下才予以贷款。
其次,对罪轻辩护相关的证据也进行了概括性质证,如对起诉书指控侯某光参与的6起寻衅滋事的事实,指出均存在属于合法债务、被害人违约甚至抵押物造假的问题,侯某光还有阻止讨债中打架的行为等。
吴宏律师在前两天的庭审中,随时用手提电脑对质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制作了一份质量很高的质证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立即将质证意见的电子文档提交给法庭。(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