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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执言彰显律师本色——2020年扫黑除恶案件出庭辩护纪实(九)

来源: 时间:2020-09-10

2.会见

赵某是某大学保卫处治安科科长,今年34岁,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2013年10月任学校保卫处副科长,2017你10月转正为科长,负责校园治安,包括消防、交通管理。2018年11月24日被刑拘。年前会见过多次,那时只有涉嫌敲诈****冯某园5万元一节犯罪事实,而且属于未遂,赵某说他当时在现场,但没说话,因此不承认犯敲诈****罪,不过他表示,如果法庭判其有罪他就认。如今案子变为******性质犯罪集团,多了一个罪名和两节犯罪事实,估计更不能认罪了。

初次会见时,赵某给人一种温文尔雅的书生印象,很难想象他会与丁某臣那种人沆瀣一气,疯狂敲诈****他人钱财。但是,仅凭印象是不行的,还得依靠证据判断。

6月6日下午会见赵某,向他介绍了同案犯认罪认罚的情况,目的是让他慎重考虑是否认罪,,他果然还是不认罪。关于新增加的伙同丁某臣对孙某雨、赵某雷敲诈****的犯罪事实,他说根本就不存在,公安人员来提审时只问了几句话。并就起诉书指控被害人在赵某的帮助下中标取得了某大学一项工程的事实辩解说,学校的招投标信息都是在网上公开的,用不着他帮助,他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更没收过他们给的9万元钱。

我们深知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如果没有足够的无罪证据佐证,要想推翻指控几乎不可能,许多被告人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选择了认罪认罚。为了试探赵某的态度,我几次向他核实被害人陈述被敲诈****的一些情节,赵某都毫不犹豫地予以否定。

既然赵某的态度这么坚决,我们已然没有别的选择,向他交代了开庭时间、法庭审理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本想让赵某在会见笔录上签字,但看守所不允许传递东西,只好作罢。

3.庭前准备

我们抓紧时间重点审查了补充起诉的证据材料,发现今年5月份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赵某的笔录上对伙同丁某臣敲诈****孙某雨、赵某雷的犯罪事实竟然一字未提,这是怎么回事?后来在庭前会议上提起此事,法官才发现还有两份讯问被告人的笔录忘记给辩护人了。在这两份笔录上丁某臣和赵陈都否认敲诈****孙某雨和赵某雷。

这一节突然冒出来的犯罪事实引起我的格外关注,是不是由于担心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一旦否定两名同案犯的供述,造成敲诈****冯某园5万元的事实无法认定,进而导致对被告人赵某无法定罪,于是追加了新的犯罪事实?我特别仔细地审查了相关证据,还真有所发现。

疑点一,询问被害人孙某雨的办案人之一于某正是我和吴宏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讯问笔录的办案人之一,我们于2019年11月20日在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观看讯问录像中发现,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24日讯问被告人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中有明显诱供和编造口供问题(具体情况下面再详细叙述)。于某会不会在询问孙某雨时也做手脚呢?

对孙某雨的询问是2020年5月14日18时50分至23时08分在山东菏泽市东明县某村进行的;对赵某雷的询问是2020年5月15日 9时31分至15时17分在金州分局某派出所进行的;对孙某雨的父亲孙学明的询问是2020年5月15日20时01分至21时40分在金州某小区进行的。没有同时询问,而且是远赴山东的于某询问在先,不排除于某再次编造笔录并传给询问赵某雷的办案人让他们参照制作笔录的可能。

疑点二,被害人孙某雨说,在某大学干的所有项目都被丁和赵某要过钱,都是将现金送到丁的办公室,赵某都在场。除****次给赵某5千元外,总共送过6次钱,合计2.5万元。但《变更起诉决定书》只认定其中送9万元一笔为犯罪。朋友介绍干工程怎么可能如此敲诈?要9万元的那个工程造价才23.5万元,正常利润空间也就3万元左右,怎么可能索要9万元?太不符合情理。

疑点三,被害人赵某雷陈述的取钱经过有两次笔录,内容自相矛盾。被害人孙某雨和赵某雷笔录之间存在多处矛盾。

从上述证据情况看,并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

关于参加******性质组织罪,没有补充新的证据,之前的证据主要是赵某曾经向丁某臣借过钱,还借丁的轿车使用了挺长时间。此外,有一些证人说赵某就像一条狗一样成天跟在丁某臣的后面;有的证人说赵某在丁某臣承包的一食堂吃饭不给钱。

我们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赵某参加******性质组织罪太过勉强,同样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针对上述问题,抓紧时间做出庭准备。(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