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于6月8日上午8点30分在旅顺口区人民法院13号法庭召开。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全案证据的大致意见,征询了有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有无提交新证据或证人出庭的情况。我们再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其他辩护人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先来回顾一下去年向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的情况。
我和吴宏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同案被告人闫某坤参与敲诈****冯某园5万元的讯问笔录中,陈某在现场的说话内容有突然性变化,2019年1月21日之前的几次讯问笔录都供述陈某在现场没有对被害人有威胁性语言,2019年1月21日的讯问笔录中却出现了陈某在现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大段语言,这种变化是否正常引起我们的关注。
2019年11月中旬,我们向法院申请查看讯问被告人闫某坤、被告人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经法院许可,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前往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了查看。
观看录像中发现,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705专案组的办案人于某、王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讯问被告人闫某坤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打不开,根据笔录记载,在这次讯问中,闫某坤改变了之前敲诈****冯某园时赵某没有威胁语言的多次口供,供述赵某说了******性质的威胁语言,由于光盘打不开,无法核实。
上述两名办案人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24日讯问被告人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中有明显诱供和编造口供问题,证明讯问笔录中关于被告人赵某参与对冯某园敲诈****一节中的记载严重失实。那么,不排除这两位办案人在讯问被告人闫某坤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
鉴此,我们认为,甘井子分局办案人于某、王某某制作的2019年1月21日讯问被告人闫某坤的笔录、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24日讯问被告人徐某的笔录,以及此后制作的涉及被告人赵某在敲诈****冯某园一节中有相同威胁语言的笔录均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要求。于2019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对相关笔录均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然而,法院一直没给答复。
我们向法官声明,此前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主审法官说,把《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转交给检察院了。被告人闫某坤和徐某都已经认罪认罚,他们本人都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你们还提什么?(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