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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执言彰显律师本色——2020年扫黑除恶案件出庭辩护纪实(十一)

来源: 时间:2020-09-10

看来法官没把我们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当回事,反而拿被告人闫某坤和徐某都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作挡箭牌,阻拦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官的理由明显站不住脚。被告人在刑讯逼供情况下做的供述是非法证据,那么,被告人没有做出供述的情况下,办案人自己编造的笔录反倒成了合法证据吗?无论被告人因为什么没提出证据异议,都不能成为编造笔录合法的理由。

中途休息时,法官来找我们要了一份《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这似乎表明他们也开始反思如何把这件事情处理妥当。

当主审法官问到有没有提交新证据和证人出庭时,我说有,我们申请被害人孙某雨、赵某雷出庭作证。主审法官一听又不同意了,他说,被害人又不是证人,你们怎么能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呢?你们想让被害人和被告人在法庭上争吵吗?不行。

刑诉法确实没有关于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但从本质上看,被害人也是证人,因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而在诉讼中赋予其独立的地位和更多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法庭上直面被告人,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证仅仅是其权利义务中的一部分,有什么不可以?本案是敲诈****,不涉及个人隐私,让其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

我们之所以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是因为此节事实的证据基本上是2:2,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让我们怀疑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包括讯问被害人孙某雨的警官正是讯问被告人徐某时编造口供的于某,此人能否公正执法令人怀疑。

其实我们已经料到法官大概不能同意,但作为律师该提的必须提,否则就是失职,而且机会失去不会再来。法官虽有决定权,但他的决定错了将会使其陷于被动,成为案件的漏洞,为将来找机会纠正错案埋下伏笔。

我们在发表对证据的意见时,简要说明了理由,提交了被害人冯某园诊所因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被三次行政处罚的证据。

庭前会议到晚上8点半才结束,主要原因是前两名被告人丁某臣和广某东几乎每个证据都提出异议,加上远程视频设备经常出现信号中断等问题,耗费了许多时间。

庭前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我们正在甘井子区法院出庭时,旅顺口区法院的法官来电话,说公安机关的回复是,因为我们提出2019年1月21日讯问被告人闫某坤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打不开,他们又专门安排人提审了被告人闫某坤,你们可以明天来法院看这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我们答复很想看,但是明天继续在甘井子区法院出庭,后天是旅顺口区法院开庭,没有时间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