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庭审理
庭前会议后第3被告人喻某表示认罪认罚,不认罪的只剩下我们的当事人赵某和前两名被告人丁某臣和广某东,全案犯罪加违法事实40余起,庭审只安排****,时间特别紧张,幸好是与吴宏律师二人合作,吴宏律师一边出庭,一边用电脑整理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否则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当天就把两个文件提交给法庭。
(1)法庭调查
在发问阶段,被告人赵某回答了公诉人关于他与被告人丁某臣私人经济往来的提问,他说曾经借丁某臣的一辆轿车开了一年,还曾经向丁某臣借过37万元,不到一个月就还给丁了。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我们就起诉书指控的三节事实对相关被告人提问了一些问题。其中两节敲诈****的事实比较简单,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又不便发问,要问的话不多。而参加******性质组织是新增加的罪名,情况比较复杂,在原《发问提纲》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问话,目的是澄清赵某之所以与丁某臣接触,有工作职责的关系,并非都是私人往来。同时提出一些问话,如:赵某是否参加过丁某臣召集的会议?是否了解丁某臣组织的有关纪律?是否参加过丁某臣组织的非法活动?等等,从多个角度印证被告人赵某并没有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
在举证、质证阶段,侧重对两节敲诈****案被害人的陈述进行了质证,尤其被害人孙某雨、赵某雷的陈述,指出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以及与证人证言相互冲突的问题。
如被害人孙某雨、赵某雷说,某大学有个教工食堂的修缮工程项目,这个项目以前废标了,现在在重新招标,赵某雷说他认识这个叫鸿某招标代理公司的人,他能帮我们拿到标底,肯定能让我们中标。而某学校招标负责人员证明,赵某没有打听过相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证明,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
再如,一个造价 23.5万宿舍修缮工程正常的利润空间在3万元左右,索要9万元好处费违背生活常理。孙某雨、赵某雷二人在没受到实质性威胁的情况下,赔本送去9万元,也不符合情理。
此节事实只有两名被害人陈述,而且内容存在矛盾,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两名被告人否认指控,其他证人证言佐证赵某没有插手学校招投标工作,由此可见,此节指控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无罪的可能。(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