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庭辩论
进行到法庭辩论时已经晚上8点了,还是从排名在**后的被告人开始发言。轮到第8名被告人谭某国的律师刘某才发言时,刘律师对4节犯罪事实中的两节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这两节事实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说,你要是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谭某国就不能算作认罪认罚。刘律师一听急了,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作无罪辩护不影响被告人认罪。公诉人说,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律师要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你既然签字了,就不能再做无罪辩护。
这件事真如公诉人说的那样,刘律师就惹麻烦了。然而,我认为公诉人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传统的辩护理论认为,律师虽然是被告人聘请的,有一定的依附性,但毕竟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有一定的独立性,只要对被告人有利,完全可以发表与被告人不同的辩护意见,包括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关于签署具结书,上述文件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在这里,律师的签名仅仅起一个见证作用,不等于律师同意,更不能将其视为放弃辩护。
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发言结束后,只剩下赵某和前两名被告人丁某臣和广某东了。我把话筒拿到面前,看着吴宏律师电脑上整理的辩护词开始发表辩护意见,基本观点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陈犯参加******性质组织罪以及对孙某雨、赵某雷敲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敲诈****冯某园的事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首先,对被告人赵某参加******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主要从两个方面陈述了辩护理由。
(1)主观上没有参加******性质组织的故意。丁某臣是学校职工的后代,多年以来品行不端,常有惹是生非、违法乱纪行为,自2005年以来多次被举报,司法机关、驻校民警和学校各级领导也都没认识到他是个犯罪组织,赵某也不可能认识到。(2)没有参加******性质组织的行为,如没有参加任何丁某臣组织的开会,没有接受丁某臣进行违法犯罪的指令,也不是其微信群成员。强调要把赵某因工作职责与丁某臣的来往与私人来往区别开来,不能把所有的来往都看作私人关系;要正确评价群众出于对丁某臣的愤恨情绪而产生的对接近丁某臣的人的评价。
其次,对敲诈****孙某雨、赵某雷的事实进行辩护,主要从7个方面陈述了辩护理由。
(1)被害人孙某雨、赵某雷之间的陈述有明显矛盾。(2)是赵某雷陈述取钱的事实存在矛盾,不足以印证给丁某臣和赵某送钱的事实。(3)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得不到工业大学招投标有关的证人的印证。(4)一个造价 23.5万宿舍修缮的工程就索要9万元好处费,违背常理。(5)在 2018年11月21日审讯被告人徐某中编造口供的办案人员于某,也是2020年5月14日询问被害人孙某雨的办案人,其公正性令人怀疑。(6)通过卷宗中的某大学负责招投标工作工作人员和招投标代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赵某没有参加招投标任何程序,也没有打听工业大学人相关工程项目的事情,赵某不负责招投标,无法左右招投标,不可能让被害人中标。(7)被害人陈述的案涉工程项目在校园招标网上都有公示,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知悉招标信息,也都可以进行投标,而且该项目的招标采用的方式是竞争性谈判,现场报价,现场开标,谁报价低谁就会中标,不存在知道标底就会中标的问题,与被害人的陈述明显矛盾。(8)孙某明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他是孙某雨的父亲,与被害人孙某雨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
被告人丁某臣的辩护人对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作了比较系统的辩护,感觉说理挺充分的。
随后,公诉人作了一番答辩,主要阐述了构成******性质组织犯罪,对我们的质证意见没提出具体的反驳理由。
审判长宣布休庭时已是夜里10点10分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