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6日 在北京召开了政法领域****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会议强调,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把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会议主要涉及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强当事人及其律师监督制度建设;二是加强民众监督制度建设;三是加强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其中,加强当事人及其律师监督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多达7项,涉及到律师的有3项,即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
笔者身为律师,对如何加强律师监督制度建设更感兴趣,在这里谈谈个人感想。
首先,加强律师监督制度建设能有效地增强外部监督力度。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监督制度不少,但绝大部分属于内部监督,这种自己家里的监督往往因为抹不开情面,害怕伤了感情,担心损害领导和单位的声誉等顾虑,监督力度远远不足;公检法之间虽然单位不同,但都是在政法委领导下,如同一家人,领导们相互之间都熟悉,工作人员也有相互交流,配合远比制约多,没有相当充分的理由不会轻易否定前一个办案环节的定案意见。而律师是司法机关编制外的人员,与办案单位没有隶属关系,可以做到仗义执言,毫无顾虑地揭露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就是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此外,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必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除了律师之外,没有其他人有条件、有权利在办案中专注于发现公检法办案中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问题,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反映这些问题。由此可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是其他人不可替代的。
其次,加强律师监督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侦查阶段的初期。回顾一下历史上错案的教训可以发现,绝大部分发生在侦查阶段的初期,即把犯罪嫌疑人带到办案单位后至送到看守所之前的24小时。这段时间是拿下案犯口供的黄金时间,办案人员都会充分利用这段时间进行突击讯问,刑讯逼供也都是发生在这段时间。只有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了才制作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所以,想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发现有无刑讯逼供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律师必须在场才能进行讯问的规定,这24小时就成了监督的空白点。笔者有两个改进方案,一个是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单位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律师在场监督;二是规定办案单位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由律师(聘请律师或法援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交代讯问中的权利义务,但讯问中律师不得在场,讯问后,允许律师在办案单位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无被非法讯问。
第三,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才能发挥好律师的监督作用。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了明显进步,令人欣慰。当前的现状是,律师势单力薄,执业中受到的限制颇多,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例如,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不通知律师;传唤期间不允许律师到场,也不允许律师会见;许多看守所缺少会见室,律师需要提前预约或排队等候,律师没有地方休息;不予刑事立案的案件做出不立案决定后,不允许律师阅卷,检察院受理侦查监督后的审查期间也不允许律师阅卷;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规定至今没有实施;律师要求查阅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打不开,无法核实;律师要求对编造口供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法官认为被告人本人没提出排除要求且表示认罪,不属于非法证据,等等。
第四,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有利于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好律师的作用。笔者十分赞同律师与司法机关双向监督的做法,做好了可以促进律师规范执业。律师都希望与公检法办案人搞好关系,为律师工作提供便利。其中有一些律师想依靠公检法办案人帮助打赢官司,当事人自然要支付不菲的报酬,曾经听一位当事人说拿了30万元也没起作用。那些不规范执业的律师不仅损害了律师声誉,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建立互督互评机制很好,可以大大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减少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