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前的规定,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只能由办案单位实施,鉴定单位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只有向办案单位申请鉴定的权利,一旦办案单位不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当事人再无其他救济途径。这种是否作司法鉴定由办案单位一家说了算的局面,有可能造成办案单位在司法鉴定上的错误得不到纠正,相关案件不能及时、正确处理,民间矛盾无法妥善解决的后果。
现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办理的“2018.01.14刘仲亮死亡一案”为例,由于办案单位一再拒绝死者家属对死者四根肋骨骨折的成因进行补充鉴定的申请,坚持不立案决定,死者家属对死者肋骨骨折的成因有重大疑问,对办案人员是否公正执法表示怀疑,死者遗体一直没有火化,至今仍在殡仪馆冷藏,死者家属三年来不断上访申诉。
简要案情:2018年1月14日11时许,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41号楼2单元101住户刘仲亮(殁年66岁)的儿子刘贡献因下水管道堵塞,粪便从自家厕所溢出,将自来水阀门关闭,致使楼上住户无水。五楼居民黄某(29岁)、四楼的居民王某华(34岁)等人先后来到一楼刘仲亮家门口,与刘贡献发生厮打,刘仲亮也参与其中。公安人员接到报警来到现场后,传唤相关人员到派出所调查,因见刘仲亮手捂胸部表情痛苦,告知其家人将刘仲亮送医****。刘贡献立即驾车将其父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0医院。刘仲亮经210医院诊断:头部外伤、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正在等待****时,刘仲亮的妻子王邦英发现刘仲亮失去知觉,急呼医生进行抢救,刘仲亮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解剖所见和诊断:1.头部外伤,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临床诊断);2.左眉弓外侧、左颧骨下、左耳屏中部、左耳垂前侧、左内踝下及左足弓等部位表皮剥脱;3.右侧胸部第4肋于锁中线处骨折,骨折断端未见出血。右侧第5~7肋于锁中线骨折,其中5、6肋骨骨折处伴肋间肌出血,第7肋骨折处胸腔内面软组织出血,大小3.2cmX3cm。4.心脏重量增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缺血);(其余项目略)。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病鉴字第FA38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例刘仲亮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肌缺血和心功能障碍而死亡。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案情及病历资料,分析认为本例与他人的厮打及其所致的头面部损伤等,可以作为本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2018年4月23日,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死者家属随即申请复议,并申请对死者肋骨骨折的成因进行补充鉴定。同年4月28日,西岗分局作出不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同年5月17日,西岗分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刑事复议决定。死者家属随即申请复核。同年7月2日,西岗分局再次委托原鉴定单位对刘仲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进行更详尽说明,所提供的补充鉴定函中记载:“经调查,刘某亮生前在其居住楼内与他人发生激烈争吵、谩骂、情绪激动”。同年8月21日,鉴定单位作出补充鉴定意见:“根据委托单位首次及再次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认为本例与他人的厮打及其所致的头面部损伤以及争吵、谩骂、情绪激动等,均可以作为本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同年9月10日,死者家属向市局再次申请对死者肋骨骨折的成因进行补充鉴定。同年10月11日,市局法制支队通知办案单位西岗分局香工街派出所重新鉴定。同年10月16日,死者家属得知警方拟委托大连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分别向市局、分局、派出所发文,不同意重新鉴定,只要求补充鉴定。同年11月12日,市局法制支队对控告人的催办给予回复:因申请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无法启动复核程序。(此后的诉讼过程略)
西岗分局办案人员给出的理由是:死者生前在医院门诊检验时已拍片,没发现肋骨骨折,因而不是生前伤,不需要补充鉴定。
死者家属要求补充鉴定的理由是:鉴定意见没有阐述肋骨骨折的成因,没有确定肋骨骨折是不是死者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仅凭拍片不能准确排除死者生前肋骨骨折。肋骨骨折部位出血的应当是生前伤,骨折部位没有出血的可能是死后抢救时胸外按压形成。肋骨骨折是死者身体**严重的损伤,而其他损伤都是表皮挫伤,如果死者的肋骨骨折是生前伤,那么,理应是诱发死者心脏病发作**主要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看,查明死者肋骨骨折究竟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至关重要。此外,西岗分局拟委托大连市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的作法也不当,重新鉴定不应当选择比原司法鉴定单位资质低的机构。
上述表明,由于办案单位与死者家属在司法鉴定上的意见分歧巨大,有必要通过司法鉴定进一步查明死者伤情及致伤原因,但因缺乏一个解决冲突的机制,致使双方僵持不下,案子虽结事未了,导致死者家属不断上访。同时也说明,现行司法鉴定规则将委托鉴定的权力完全交与办案单位掌控,有关办案人有可能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出现滥用委托鉴定权力的问题,对此,应当赋予案件当事人一定的抗辩权,完善权力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