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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辩护又获得重大成功

来源:吴德民律师 时间:2022-09-26

8月上旬,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民的一审判决下来了,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民死缓,我的辩护终于取得了重大成功。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民于1999年5月24日23时许,伙同同案犯董某飞、刘某鹏预谋抢劫,在大连火车站广场尾随被害人刘某华至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隆兴巷2号院公共厕所内,董某飞、刘某鹏持锤子击打被害人刘某华头部,刘某民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刘某华腹部,致被害人刘某华头、面部多处挫裂创(经鉴定属轻伤),肝破裂,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刘某鹏、董某飞在逃跑途中被先后抓获,已于2000年被判处死缓。刘某民潜逃至2021年7月25日被昆明市警方抓获。检察院建议判处刘某民死刑。

我接受委托后,****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刘某民,刘某民承认参与抢劫,但是推翻了之前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供述。

被告人翻供的情况虽然不罕见,但是,翻供成功的并不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翻供理由的话,翻供是没有用的。

董某飞、刘某鹏都供述刘某民用刀捅刺了被害人,而且,2000年的判决书也认定董某飞、刘某鹏持锤子击打被害人刘某华头部,刘某民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刘某华腹部。案发当时,在现场周围巡逻的保安人员听到被害人呼救声,赶到现场附近,隔着铁丝网看见三个人围着一个人打,其中两个人拿锤子,一个人拿刀。

我仔细查阅了刘某民的讯问笔录,刘某民在进看守所之前的四次供述中,都承认用刀捅了被害人,进看守所之后的讯问笔录中则否认用刀捅被害人。

我经过长时间思考,归纳出本案的三个要点,一是刘某民之前供认用刀捅被害人的笔录是否真实;二是同案犯董某飞、刘某鹏是否有用刀捅被害人的可能;保安人员的证词是否可信。

首先,我和助理郭昭然律师去法院查阅公安机关讯问刘某民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讯问人有大量诱供的语言,刘某民从未明确供认用刀刺入被害人身体,笔录将讯问人诱供的话语记录成刘某民的供述,这种有明显瑕疵的证据不能确认刘某民用刀捅刺被害人。

其次,虽然同案犯董某飞、刘某鹏都否认自己用刀捅被害人,但是,刘某鹏曾供述董某飞用刀捅了被害人。刘某民供述董某飞让刘某鹏用刀捅被害人,刘某鹏就用刀捅了被害人。而且,董某飞和刘某鹏二人都带着刀,不排除他们也用刀捅被害人的可能。

再次,保安人员在现场附近看见在厕所门外三个人围着一个人打,其中两个人拿锤子,一个人拿刀,这个情节不真实。因为现场勘查发现在厕所里面地上有两把锤子,证明作案人没有把锤子拿到厕所外面去,因此,保安人员的证言不真实。

综上,即便不能完全排除刘某民用刀捅刺被害人的可能,也同样不能排除董某飞和刘某鹏用刀捅刺被害人的可能。此外,我还从其他角度进行了充分辩护,经过将近一年的能力,终于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