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去分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一位治安大队的副大队长出来接待,接过申请书瞥了几眼,问道,你是怎么找到我们的?我说,我想联系办案人交材料,但不知道办案人是谁,《拘留通知书》是你们分局发的,我就来了。接待室经过联系,说案子在昆明所,我就上昆明所了。昆明所答复,他们只是配合抓人,所有的材料都交到分局治安大队了。所以,我又回到分局,请接待室联系的治安大队。
我接着说,昨天我去会见嫌疑人了,我认为他的案情比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所以来申请取保候审。副大队长说,案情肯定比他自己说的严重,这个案件是上级督办的,不能取保候审。你要联系办案人的话,就找上级治安总队的队长xxx,或者副队长xxx。这位副大队长还说,你把律师费退了吧,不要为这样的人辩护,否则会给你带来不利影响。
听了此话,不禁有些愕然,不就是一件组织****案嘛,用得着如此警觉吗?难道比涉黑案件还严重不成?估计治安大队接触大案的机会比较少,赶上一件犯罪嫌疑人多一些的组织****案就觉得分量很重了,再加上级督办,所以才格外重视。组织****案的量刑起点****是5年有期徒刑,****可以判无期,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刑罚**重的,但是,搞得神秘兮兮的,对律师从哪里得知办案单位的都要追问,那就大可不必了吧。
时至今日,有些公安人员对律师介入案件,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的认识仍然比较落后,但是,像副大队长身份的说出这番话还真不多见。很难想象,持有这种观念的办案人员怎么可能愿意与律师打交道,怎么可能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
至于让律师退出辩护的说法就更夸张了。看来这位领导特别憎恨****嫖娼犯罪,担心律师为这种人辩护会损害自己的名誉,甚至遭到司法人员的唾弃。
在律师队伍里,确实有个别不给****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辩护的律师,他们的观念与这位领导相似。人的心理****总是理性与感性相互结合的混合体,只讲理性不讲感性的人是不存在的,无非哪个多一些哪个少一些。成熟的律师自然是理性多一些,比较善于克制感情冲动。
医生会拒绝给性病患者治病吗?当然不会,因为在医生的眼里只把治病看作自己的天职,而不问是什么人患了什么病。同样,在律师的眼里,也应该只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作自己的天职,而不问什么人涉嫌犯罪、犯了什么罪。何况在判决没有**后下达之前,所有的涉案人员都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罪犯。律师为他们辩护,不是为他们开脱罪行,而是为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使之获得公正的审判,防止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把轻罪认定为重罪。
反之,对某些犯罪极度鄙视、愤恨,带着这样的情感办案,非常容易搞有罪推定,再加上不让律师介入,那就很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