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似乎挺有道理的,官司打输了意味着亏理呀,让亏理的一方承担律师费不是理所应当的吗?这么做还能安抚原告那备受折磨的心,惩罚被告违约或侵权的违法行为,不是很合适吗?
就拿简单的债务纠纷来说吧,欠债方总是拖延不还钱,搞得债权人精神承担很重,像孙子似的,低三下四追着要债,手里证据不好的害怕对方不认账,还要千方百计地偷着搞录音。他们大多不愿意打官司,不想与欠债方撕破脸面对簿公堂,打官司也太麻烦,又耽误时间,实在迫不得已才聘请律师起诉,难道让欠债方支付律师费不应当吗?特别是侵权纠纷,更应该让侵权方承担律师费,以表示对侵权者的惩罚。
毫无疑问,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会起到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鼓励诉讼的作用;同时也能起到加大违约方或侵权方的经济承担,促使其信守承诺,避免违约,尽量争取庭外和解的作用。
但是,从司法的角度看,担心人们滥用起诉权,没有必要起诉的也起诉,增加司法机关的承担,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再说了,律师费这个东西不太好衡量多少,原告聘请律师的高额费用都让被告承担也不大合适,因此,多年来,原则上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大幅度攀升,法院案卷堆积如山,法官早已不堪重负,人们在想方设法挖掘审判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在思考如何运用诉讼费用的杠杆来调节案件数量。加大败诉方的诉讼成本是个好办法,虽然在短期内因为减少了起诉方的承担,起到鼓励诉讼的作用,案件数量会上升,但从长远看,加重了败诉方的负担,势必会促使人们依法行事,减少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案件。
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此外,****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规定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特别让人高兴的是,《****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明确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这样一来,很多民事案件都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将来在诉讼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有保证,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同时要保存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以便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作者:大连民事诉讼律师吴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