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人因为组织群体上访,被立案逮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有必要搞清楚这种行为究竟是不是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员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和公共****的其他行为。
上述法规表明如下含义:
****,多人群体走访是允许的,并不违法,但是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到其他无关的机关去是不可以的;
第二,明确定义了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即第二十条****项至第五项列明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第六项是个兜底条款,是指除了前五项之外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和公共****的其他行为。
其中****项“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显然是指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之外的其他****机关。
“非法聚集”怎么理解?“聚集”是指多人聚在一起,查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发现对非法聚集的定义和处罚规定。如果仅仅限于聚集,没有表达诉求的行为,严格讲,不能视为非法集会。
从实践看,曾有上访的人群聚集在****重要机关门前的事件发生,由于那个地方特殊、敏感,即使单纯的聚集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和秩序的混乱。因此,对这种没有合法依据的聚集,也可以视为非法聚集,对于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没有到其他无关的机关去,而且没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和公共****的其他行为的,不存在违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