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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律师出庭是谁的错

来源: 时间:2018-06-09

日前看到赣州市中院未准许迟夙生律师参加明经国案庭审辩护的消息后,一直关注在一边倒的谴责声中有无来自反方的声音,以求****了解事情真相,在此基础上,发表一点儿感想。

因为曾经当过多年法官、检察官而后才从事律师职业的缘故,比较理解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态度,也体会律师的苦衷,期间也曾与个别法官产生过争执,促使我不断思考,怎样处理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

单纯看赣州市法院发布的《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确实难以服人,因为理由实在牵强。其实,法院拒绝迟夙生出庭辩护背后的意思很明白,就是你迟夙生律师不尊重法院,明知道11月16日开庭,却在当天递交委托手续,而且委托书的日期居然也是当天的,给法庭来个突然袭击,那法庭就找个理由不让你出庭吧。

衡量法院对错只能对照法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开庭当日提交辩护手续并出席法庭审理,反而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司法实践中临近开庭时律师才接受委托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准备不充分,可能影响辩护效果,但那是委托人与律师的事情,通常法庭才不在乎呢。法庭在乎的是被告人或律师会不会因此提出延期审理,如果提出延期审理就比较麻烦,因为牵涉面大,需要改变工作计划,重新安排开庭事宜。可是,如果真的出现了法官们不想发生的事情也没办法,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延期审理的情况,该延期就得延期,对此,大部分法官是能够承受的。而赣州中院的法官们却毫不客气地将律师拒之门外,这个举动与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诉讼原则是不相符的。

迟夙生律师也有不妥之处。早在4月13日刘文华律师代迟夙生律师取得明经国签字的授权委托,10月2日迟律师飞江西查看案发现场,11月11日得知开庭时间是11月16日,理应依照刑诉法第33条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提前将授权委托书等手续递交法院,然而,迟律师直到开庭当日才出现在法院,法官们不满意也是可以理解的。既然有足够的时间,却迟迟不向法院递交辩护委托手续,这就是律师的不是了。

综合评价,各有缺欠,但法院的问题大一些,尽管迟律师的突然出现让法官不快,还是应该以大局为重,经核实明经国后,让迟律师出庭才是,有意见可以提出,没有必要采取拒绝律师出庭的极端做法。

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步,律师执业环境有了明显改观,公检法机关对待律师的态度有了很大好转,作为法律工作者,虽然各自的角色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但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是共同的,这就是大局,理应站在这个高度看待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公检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彼此要为对方着想,给对方创造方便条件,万万不可一时不快便耍心眼,算计对方。司法人员大权在手,容易傲慢、任性,应当注意收敛、稳重;律师少有约束,容易放荡无羁,应当注意谦恭有礼,不卑不亢,用自己的良好品行赢得对方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