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下称《规定》),这个规定是对原有申诉程序的重大突破,可喜可贺!
笔者为什么对这件事如此高兴并给予如此高的评价呢?
因为多年以来,刑事申诉案件一直延续由终审法院受理申诉的老传统,也就是说,哪个法院审理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申诉。不知道这样规定的原理和依据是什么,是不是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情更加熟悉?更容易甄别是否有错误?还是觉得司法人员都具有完美的执法品格,一定会秉公办案,勇于发现和纠正自己的错误,不为任何私情私利所动摇?抑或是担心案件被其他法院改判丢面子?
现实是无情的,它不在乎你有哪些猜测,只管按照固有的规律给出结果,那就是申诉案件改判率极低,只有那些真凶被发现了,或者“死者”复活了之类的不改实在说不过去的案件,才被认为确实是错案,应当改判,否则,即便申诉理由相当充分,提起再审的希望也十分的渺茫。
无情的现实告诉人们,法官也是生活在世俗社会的人,他们不可能彻底摆脱生存环境的约束,
不可能超脱得像圣人一样,不管人们对他们的期望值有多高,他们的才华和意志品质并不比普通人高出多少,没有多少人愿意揭露自己和同事的错误,尤其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造就一个能够产生更****的法官制度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整体物质文化水平还不算高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依靠比较科学的、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来发现和纠正错案。
无数监督的实例表明,自我监督是美好的愿望,外部监督才有实在的效果,因为外部监督能够较好地摆脱个人或局部利益的束缚。由此,可以断言,来自外部监督才是真正的监督,设立完善的外部监督制度,才能有效地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
如今,刑事申诉制度有了突破,意味着法律监督有了突破,意味着监督理念有了突破,怎能不让人喜上眉梢呢?
按照这个规定,****检发现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的,可指令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这些情况是: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检指令异地审查;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检申请异地审查。《规定》还要求,省级院提请或者****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案件异地审查后的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