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是监察委员会查办腐败案件的利器,随着监察法的实施,留置措施已经合法化,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必将在反腐败斗争中显示出它的特殊作用。
记得1994年至1996年在检察院分管反贪工作时,那时刑诉法对传唤时间没有限制,经常将初步掌握****、受贿犯罪线索的嫌疑人传唤到检察院谈话,吃住在检察院,不交代问题,或者一时没有查清是不会轻易把人放走的。有时候同时控制多人,安排全院干警排班看守,搞得大家十分疲劳,但效果也是很明显的,有些案子就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工作,嫌疑人抗不住了才得以侦破。
1996年刑诉法修订后,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检察院办案难度大增,有时便与纪委配合,利用纪委的双规措施拿下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交给检察院继续查办,由此可见,双规的作用是其他侦查措施不能替代的。
双规措施是1994年《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在查办腐败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与宪法和法律冲突,一直以来备受指责。然而,双规措施,如今叫作留置措施,在当今国情下是有其客观必要性的。这个客观必要性就是因为缺少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监督体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致使****、受贿案件,尤其是受贿案件很难发现,很难查实。因为受贿案件主要靠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定案,即使获取了行贿人的证言,受贿人不承认也定不了。无奈之下,只好把受贿的嫌疑人控制起来,使其不能与外界联系,经过多日的讯问工作,迫使其如实交待,才能**终破获案件。说起来真是个十分笨拙的办法,但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只要想反腐败,就不可能不继续使用,否则腐败更难遏制。因此,设立留置措施是特定的国情所决定的,是当前反腐败斗争所必需的。
留置措施是什么性质?它既不是行政措施,又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是监察措施,这个监察措施丝毫不亚于拘留和逮捕措施,比较一下就清楚了。
从留置时间看,拘留**多30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报请延长一个月也才3个月。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期限没作规定,但按照纪委的调查期限看,一般是三个月,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个月,经审批可能延长至六个月。
从留置的地点看,生活条件可能比看守所好一些,但都是单独的房间,没有与其他留置人员交谈的条件,与外界彻底隔绝,孤独感和精神上的压力肯定比在看守所要大得多。
从享有的辩护权看,因监察法没有规定留置期间可以见律师,估计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律师会见留置人员的,这一点显然比刑诉法的规定要严格得多。
由此可见,留置措施虽然不属于刑诉法中的强制措施,但其力度远远超过刑诉法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