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接收了一件故意伤害案件,办案中发现,由于当事人罗某不懂法,又不听从他人劝告,以致步步被动,吃了大亏。
双方的矛盾是因为讨债引起的。罗某因参与赌博,欠下马某一笔数目不小的债务,马某见多次索要无果,便召集数人,然后邀请罗某到一个咖啡店面谈,打算对罗某进一步施加压力。不料罗某早有预感,也提前找了多人埋伏在咖啡店附近,并准备了打人工具。
双方交谈中,因言语不合,马某等人开始对罗某打骂,罗某的随从见势头不妙,立马出门报信,打手们冲进咖啡店,一拥而上,将马某打成轻伤。店内的摄像头拍下了罗某和其他人参与打人的场景。
被害人报案后,双方进入比拼关系阶段,而警方则不动声色,静待伤情鉴定。鉴定意见出来后,案情明确,罗某等人涉嫌构成轻伤害犯罪无疑。
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被害人可以选择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向哪个机关提出追究要求,当然也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后,放弃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选择与对方和解的好处是,可以得到高于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警方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也希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因此,通常会在伤害鉴定下来之后,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的转机也在这时。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警方将不予立案,打人者除了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外,不会受到法律处罚。否则,警方将根据被害人的要求,正式立案,并对打人者采取取保候审或拘留等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走下去,直至经过法庭审判,对构成伤害犯罪的当事人判处刑罚。
罗某觉得如果想得到对方的谅解,势必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将所有的欠款全部还清,这对他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于是便想通过找关系,让警方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马某为了让警方立案侦查,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也下了力气找人催办。
结果怎样呢?罗某盼望的结局不可能出现,因为警方终究要依法办案。警方通知罗某主动到案,罗某却心怀侥幸,躲避不去,同时托朋友说情,以为能够靠关系摆平。警方只好出动警力,将躲藏到外地的罗某抓获,并刑事拘留。
如果罗某主动到案,很可能被取保候审,可是,由于罗某不识时务,把取保候审的时机也错过了。
接下来,罗某依旧把希望寄托在找关系办取保候审,避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上。可是,检察人员在提审他时,他拒不承认打人,而且他又不想与被害人和解,结果当然是关系没起作用,还是被逮捕了。
在这种情况下,罗某才认识到,法律不是那么容易被交易的,他不得不面对现实,开始考虑如何与被害人和解。
如果罗某能早些听从劝告,不迷信关系,何至于赔了自由又赔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