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去外地法院为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李某辩护,被告人李某当庭对车辆速度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审判长十分不满,质问为何当初公安机关通知其鉴定结果时不要求重新鉴定,现在提出来是给他出难题,训斥被告人敬酒不吃吃罚酒。被告人一见惹恼了法官,害怕对自己不利,只好说不要求重新鉴定了。
卷宗记载,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鉴定意见时,李某当时就表示不同意,只因没有人告知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所以没提。
《刑事诉讼法》****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百九十二条规定,“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上述规定表明,即使当事人在得知鉴定意见的当时没有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的,在审判时依然可以当庭提出,法官本不该为此恼火。
其实,法官说给他出了难题倒是真心话,因为重新鉴定十分麻烦,有的需要重新取证,审理期限也会延长,一旦重新鉴定的结果推翻了前面的鉴定意见,也可能给定罪带来困难,这是法官**不愿意见到的。
律师在辩护时指出,这个案件的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问题,鉴定所采用的数据缺少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选择的数值不准确,计算的结果误差大,被告人有可能并不超速。
查明案件真相,秉公断案,维护公平正义,本是法官的天职,即便当事人不置疑鉴定意见,不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难道法官就可以不审查鉴定意见了吗?当然不可以,因为法官的天职是不应该不受外界影响的。
然而,应该怎么做是一回事,实际怎么做往往是另一回事。一些法官还是想尽量回避办案中的麻烦事,顺顺当当地早日把案子办结,尤其在案件多、人手少、时间紧的情况下,更注重的是办案的效率。当他们遇到争议较大的案子时,不是想办法查明事实真相,那样的话太费时间,而是倾向于做交易,动员被告人认罪,然后轻一点儿判处刑罚,能缓刑的判缓刑,被告人不上诉,案子顺利办结,大家相安无事。
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就多次与当事人及辩护人联系,希望被告人能认罪,这样就可以判缓刑,否则,要么无罪,要么判实刑,而无罪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从正面理解,法官是为当事人着想,避免一时考虑不周吃了大亏。但有些事情做得过头了,就会让人觉得怀疑,是不是别有用心。
不管怎样,对于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还是应该认真对待,发现了重要疑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官要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重新鉴定;要么依职权审查,必要时重新鉴定,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才是一名称职法官应当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