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庭审笔录签名似乎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引起麻烦和争议。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庭审笔录记载了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包括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定罪量刑的意见等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法庭确认案件事实、研究定罪量刑意见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二审或者法律监督程序中了解案件审理经过的基础性资料,因此,其记载是否准确、完整、无误,意义非凡。
制作好庭审笔录并不简单,有时当事人说话快,有的很啰嗦,有的方言土语多,有的专业术语多,等等,书记员需要非常好的基本功,才能比较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有些案件庭审比较复杂、时间长,即便业务素养好的书记员也难免有遗漏,或者与当事人的表达不一致之处,手头功夫差的书记员就更不用说了,所以,相关的诉讼参与人认真阅读庭审笔录很有必要。
有的法院比较重视庭审笔录的规范化,在法庭上设置了多个电脑显示屏,可以同步看到庭审笔录的制作情况,审判长或公诉人、辩护人发现书记员出现笔误或遗漏,就会及时提出修正。遗憾的是,这样做的法院不多。
目前看,在庭审笔录的阅读、签名问题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当场将笔录打印出来,交给相关人员阅读,然后签名,这是标准的做法;有的只将**后一页拿给相关人员签名;还有的告诉辩护人不用签名; 有的当事人或辩护人不仔细看笔录内容就签名了。后三种做法显然是有缺欠的。
不仔细看过笔录就签名,或者该签名不签名的,日后发现记载有误时,想改也不可能了,应当引起重视。
法院应当在辩护人席设置电脑显示屏,以便随时纠正错误的记录,并注意纠正不给相关人员阅读笔录就让签名的不正确做法。
作为律师,应当着重查阅质证和辩护意见的主要观点是否记录完整,尤其在争议焦点问题上,是否记录准确,有无遗漏。